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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申請說明


計畫緣起與目的

本計畫主要係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本會)為扶持已具一定規模之原住民族企業,協助其以公司型態永續經營,並鼓勵公司從技術面或服務面創新,以產品(服務)與顧客思考創新策略,強化數位加值應用,掌握市場動態與客戶需求,增進營運績效,透過創新活動驅動企業朝向流程改造優化、開拓新市場、研發新產品及發展新事業或新商模,以應變市場高度競爭,驅動企業成長動能。

本計畫依申請對象區分為個案型及聯合型,單一公司不得同時申請個案型及聯合型:

  1. 個案型:單一原住民族公司提案。
  2. 聯合型:3家(含)以上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提案,且由1家公司為代表作為主導公司,且主導公司須為原住民族公司,其餘的聯盟公司不限為原住民族公司。

申請資格

凡為原住民族企業,可依其需求提出申請,資格說明如下:

  1. 個案型申請資格
    依公司法設立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負責人須為原住民,非獨資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原住民籍股份達80%以上
    (2)原住民籍股東人數達80%以上
    (3)具原住民身分之員工達總員工人數50%以上
  2. 聯合型申請資格
    3家以上依公司法設立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提出申請,其中一家設定為主導公司,該公司實收資本額400萬元以上,且公司負責人須為原住民,其餘2家為聯盟公司。共同申請之所有企業中,公司負責人不得為同一人。主導企業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原住民籍股份達80%以上
    (2)原住民籍股東人數達80%以上
    (3)具原住民身分之員工達總員工人數50%以上
  3. 曾為111 年以前(含當年度)受本會核定補助之「臺灣原住民族精實創業輔導計畫」、「原住民族產業創新價值計畫–輔導精實創業」、「企業創新創業輔導計畫-百萬創業計畫」之原住民族企業,且公司狀態須為營業中,若公司非獨資者須符合原住民公司規定。
  4. 提案的原住民族企業須提供近三年財務,且營業收入不得為零。(須提供營業稅申請書或財務相關文件)。
  5. 申請本計畫,須揭露近5 年獲政府相關研發補助計畫之事宜,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研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補助計畫(包含研發計畫內容、成果、效益、人員、經費核銷、佐證文件等),如勾稽或遭檢舉重複補助之情事,經查證屬實即駁回;已補助者,撤銷補助並追回應返還之補助款。
  6. 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各項貸款之逾期戶、呆帳戶,或為原住民族企業貸款信用保證之逾期戶、代償戶等信用不良紀錄者,不得申請本計畫。

計畫期程及補助規範

計畫申請說明-1

計畫期程及補助規範

  1. 補助款屬經常門,不得編列資本門。補助款編列須依「企業創新創業輔導-輔導創新研發預算編列標準」。
  2. 計畫經費經核定後應專款專戶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經費使用用途、工作項目、預定期程及績效成果指標執行。
  3. 依申請計畫類別不同,受補助單位應相對編列自籌款,原住民族企業自籌款至少須達補助款30%;非原住民族企業自籌款至少達補助款50%。並依實際執行進度按分擔比率撥付支用,不得先行支用或移作他用;違反者,本會得停撥補助預算。
  4. 補助款支用說明:
    (1)補助範疇包括研發人員人事費、顧問諮詢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研發設備維護費、技術引進或委託費(技術或智慧財產權購買費、委託研究費、委託勞務費及委託設計費)、行銷推廣業務費、國內差旅費等科目為原則。
    (2)編列行銷推廣業務費者,以本計畫所研發成果為主,進行市場測試至少一個月為限,須於計畫書內容說明實際作法,方可編列此項經費。
  5. 補助款支用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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