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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共好計畫

計畫申請說明-本(115)年度已截止徵件


計畫緣起與目的

本會鼓勵原住民族企業以創新思維連結部落資源,以「共好」及「永續」為核心,活絡部落經濟並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強化企業韌性及地方產業發展,實現企業與部落共榮共好及永續經營之目標。

申請對象

  • 依公司法設立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須為原住民,且企業狀態須為營業中(意指企業狀態非解散、撤銷或停業等),非獨資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具原住民身分者之股份達80%以上
  2. 具原住民身分之股東人數達80%以上
  3. 具原住民身分之員工達總員工人數50%以上
  • 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的商號或行號,且負責人須為原住民。
  • 為避免資源重複挹注,若計畫申請單位於本計畫執行期程內受其他政府機關同性質相關計畫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
  • 為本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各項貸款之逾期戶、呆帳戶,或為原住民族企業貸款信用保證之逾期戶、代償戶等信用不良紀錄者,不得申請本計畫。

補助規範

  • 本計畫補助款採專款專戶專用,受補助單位須以企業為戶名之活期存款帳戶,且所有核銷須專帳處理。受補助單位應妥善保管各種會計憑證、帳冊及相關報表等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結餘及扣稅前孳息毛額均須繳回國庫。
  • 補助款編列須依「創業共好計畫-預算編列標準」辦理。
  • 受補助單位應相對編列自籌款,至少須占補助款30%,為避免因執行計畫造成企業財務困難之疑慮,此經費編列合理性將列為申請階段時之審查參考依據。並依實際執行進度按分擔比率撥付支用,不得先行支用或移作他用;違反者,本會得停撥補助預算。

補助金額

補助經費上限為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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